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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安服装市场清理整顿和2011式保安服装换装工作的通知
公开属性: 依申请公开      来源:福建公安 保 安    供稿人:    审核人:    发布日期:2012-03-07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安服装市场清理整顿和2011式保安服装

换装工作的通知

闽公内传发[2012]55号

 

各设区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保安服务市场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强化保安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认真做好2011式保安服装换装工作,确保于2012年底前完成全省保安服装的换装工作,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清理整顿保安、内保等从业人员违规穿着、佩戴仿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标志

近年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保安服装及其标志管理,并取得良好成效。但是,当前我省一些地方和单位从事安全保卫服务的保安、内保等从业人员违规穿着、佩戴仿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影响,损害了人民警察和保安队伍的形象。对此,各地必须高度重视,结合目前正在组织开展的全省保安服务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工作,对本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共娱乐场所、服务场所等单位安保人员违法穿着、佩戴仿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依照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的通知》(公通字[2004]46号,附件1)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要通过此次清理整顿,坚决扭转保安、内保等从业人员“乱着装”、充当“假警察”的局面,努力净化保安服装市场,维护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维护人民警察和保安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积极做好2011式保安服装换装工作

去年1219日,省厅下发了《关于传发杨奇黄学锋同志在全国保安服装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闽公治传发〔201199),对全省换发2011式保安服装作了部署。各地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仔细摸清各类保安队伍的基本情况,制定换装工作任务和目标,按照先保安服务企业、后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做好换装工作。一要明确换装人员。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换装人员范围如下:保安服务公司招用的保安员;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安全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的保安员;物业服务企业招用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的保安员。各地要严格审核把关,严禁超范围换装。二要指导换装工作。中国保安协会授权我省生产保安服装企业共三家(附件2)。各地要督促指导各保安服务公司从中国保安协会授权生产保安服装企业购货,严禁私自从非授权生产企业购买保安服装;督促指导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做好换装工作,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换装情况的排查、组织、监督等工作,落实到基层派出所,认真抓实抓好。三要规范着装行为。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按照《保安员着装规范》,穿着保安员服装,佩带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所佩戴肩章级别,须经设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确认。各地要加强换装工作监督检查,发现保安从业单位没有按要求换着2011式保安服装的,要认真督促限期整改;发现保安服装生产企业存在未按照标准生产保安服装,或以次充好等行为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开展保安服装市场清理整顿和2011式保安服装换装工作,是深入贯彻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落实公安机关开展“三访三评”深化大走访活动,推动保安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站在维护政府执政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治安、督察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发动,让保安、内保等从业人员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了解清理整顿和换装工作的具体依据、要求和意义,增强人民群众对合法、正规保安队伍的认同和信赖。各地要以这次工作为契机,建立和完善保安服装和保安队伍长效管理机制。

附件:

1、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的通知》(公通字[2004]46号);

2、中国保安协会授权我省生产保安服装生产企业名单 。

 

                           福建省公安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关于印发《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的通知

公通字[2004]4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财政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财政局、监察局、纠风办: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制定了《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部财政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印)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警服 标志整顿 规则

  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

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有关部门。

公安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

 

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准确判定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更好地维护人民警察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依法行使权力专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在编在职、授衔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按照规定穿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款式、颜色、标志以及配戴式样见附图)。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服装应与人民警察服装及其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采用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同或相似的颜色、款式、图案。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戴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及标志。

第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公众视觉混淆的,即可判定为与人民警察服装及其标志相仿:

() 使用相同标志的;

() 使用相似标志与相同或相似服装款式搭配的;

() 使用相似标志与相同或相似款式、颜色搭配的。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相同,是指使用了“警察”、“POLICE”、“JINGCHA”、盾牌、警徽标志和“99式警服所配饰的帽徽、领花、肩章、胸徽、警号、纽扣、臂章、领带、领带夹、腰带、帽饰带及袖口绣花图案等。

本规则所称相似是指:

1.帽徽、领花、肩章、胸徽、号牌、纽扣、臂章、领带、领带夹、腰带、帽饰带及袖口绣花图案等在形状、图案与颜色的搭配方面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标志相仿,并造成公众视觉混淆的;

2.在服装款式、颜色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情况下,所配戴的帽徽、领花、肩章、胸徽、号牌、纽扣、臂章、领带、领带夹、腰带、帽饰带及袖口绣花图案等部件,在图案、颜色、规格方面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标志相仿,且在2个以上(含2个)部位同时搭配使用,并造成公众视觉混淆的。

第五条 有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具体规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有关“99”式警服、警用服饰、警用鞋帽、警服材料产品技术标准为准。

第六条 本规则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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