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价〔2008〕104号
南平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全市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南平市保安服务公司:
为了加强我市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保安服务组织、委托方、保安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2004〕 服417号)精神,结合我市保安服务收费实际执行情况,经研究决定重新核定我市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集贸市场、银行、金融证券交易场所、机场、码头、车站娱乐服务场所的安全守护、巡逻(统称人身财产安全防护服务费,以下简称人防服务费)以及爆炸、化学等危险品的押运、守护保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保安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保安组织根据委托方对服务的要求、资源的耗费、责任的风险程度等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二、人防服务收费的基准价按所提供的保安人员人数每人每月1600元,允许上下浮动20%。保安服务组织可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向委托方收取。委托方对提供安全守护的保安人员有特殊要求,其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可由委托方与保安服务组织协商并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三、爆炸、化学等危险品的押运保安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由保安组织提供车辆且往返合计运距20 公里以内的,按所押运的危险品的重量,以每吨140元的标准收取押运保安服务费(押运保安服务费低于90元/辆,按90元/辆收取)。往返合计运距超过20公里的,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按5元/公里递增。保安服务组织在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时不得超过以上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四、保安服务组织(不含内部保安组织)派驻到委托方的保安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配备服装及器械、上岗、在岗培训等费用由保安服务组织负责。
五、保安服务组织为委托方提供保安服务,应当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并在合同内载明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派驻保安人员的食宿安排等内容。保安服务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政策,执行规定的收费办法,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委托方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六、保安服务组织应向委托方公布收费标准文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税务票据,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从2008年6月10日开始执行。南政价〔2005〕153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保安服务收费文件同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