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 市物价局关于厦门市保安服务公司交通分公司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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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保安 供稿人: 审核人: 发布日期:2006-08-25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厦门市保安服务公司交通分公司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厦价服[2006]64号
厦门市保安服务公司交通分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增加汽车驾训及相关服务收费许可和继续道路交通事故施救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收费的申请》(厦保交[2006]010号)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84号)的规定,鉴于你司在执行厦价服[2005]128号、116号文期间,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同时你司已按规定接收厦门市五联交通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业务。我局经研究,对你司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批复如下:
一、事故车辆施救拖吊服务费:该项费用属经营性收费,具体标准仍依照厦价服[2005]128号文执行(详见附表一),执行的标准为最高限,允许下浮不许上浮。
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服务费:该项费用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标准仍依照厦价服[2005]116号文执行(详见附表二)。
三、机动车号牌喷漆(含制版刻字)等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三)。
四、汽车培训、增驾、复训收费:依据闽价[2005]费84号文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即由承训单位根据国家有权机关颁布的教学大纲组织培训所需的培训成本自行确定。
五、打字、复印、汽车照相、洗车服务收费按市场价格收取,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公示,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为两年。执行期间社会有何反映应及时反馈我局,期满重新报批。收费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