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安协会
北保协〔2013〕1号
《北京市保安行业自律公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北京市保安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客户单位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保安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经会员共同约定,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加入北京保安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应当作出履行本公约的承诺。
第三条 本公约是会员签署服务合同(协议)的基础性、支持性文件。
第四条 协会理事会负责本公约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并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遵章守法。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保安服务管理活动中,认真履行各项法定义务,杜绝禁止行为的发生;
(二)维护保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主动听取保安从业人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三)签署的保安服务合同,符合政府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要件,并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四)提供的保安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的装备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费标准或政府规定的价格标准收费,做到明码标价,运作规范。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多收费、重复收费。各项收费出具正规票据;
(六)规范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协会的监督。
第六条 诚实守信。
(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服务承诺,提供质价相符的保安服务;
(二)自觉维护客户单位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单位信息秘密;不利用客户单位提供的信息从事与保安服务合同约定无关的活动;
(三)不利用技术优势或工作上的便利侵犯客户单位的合法权益,不侵占客户单位的公共利益和财产。
第七条 公平竞争。
(一)自觉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不任意诋毁他人,不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削弱行业整体形象和竞争力;
(二)在参与保安服务项目招投标中,不恶意压价或哄抬价格,不串标、不陪标、不围标,不发布虚假和不实信息。在移交保安服务项目过程中,不互相设置障碍,制造矛盾,从维护和谐稳定、保障客户单位利益出发,依法平稳做好各项交接工作。
第八条 规范服务。
(一)保安从业人员自觉做到态度和蔼讲文明、持证上岗守纪律、公开制度讲规范。管理人员、保安员自觉遵守岗位规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实行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开。确保周一至周日业务接待,接待及时率达到100%,客户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三)有效处理信访投诉。客户有效投诉处理及时率100%,有效投诉回访率100%,满意率90%以上。
第九条 接受监督。
(一)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保安服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不断完善服务,改进工作;
(二)自觉与客户单位相互监督,定期征求客户单位的意见,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稳定;
(三)自觉接受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协会会员间在业务活动中发生争议时,应主动请求协会出面调解,并从维护行业形象出发,本着互相谅解的态度,妥善处理。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条 协会理事会负责本公约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并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发生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应主动向协会监事会报告。其它会员有义务及时向协会监事会投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 协会监事会接到报告和投诉后,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力量展开调查和取证工作,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向会员公布。
第十三条 协会应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正面引导企业自觉履行公约。
第十四条 协会协同政府主管部门,建立企业诚信档案。会员履行本公约的情况,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协会会员,视情节轻重,协会可以启用以下惩戒措施: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
(三)在业内通报批评;
(四)在媒体公开曝光;
(五)暂停会员资格半年至一年;
(六)取消协会会员资格。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发生违反本公约行为时,受到(四)、(五)、(六)项惩戒的,应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解除在协会相应的职务。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协会会员,其行为如同时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协会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要求行政处罚的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公约如有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北京保安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起人: 北京保安协会
承诺人(签字): (单位盖章)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